在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一贯是使用英镑、美元、马克等自由外汇来计价。在60年代中,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频繁,几种西方货币日益贬值,而那时中国市场物价平稳。在这种情况下,于1968年我国对外贸易开始试行人民币计价。由于当时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使用外汇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买卖双方都可以受益,因而世界上的大银行为了促进与中国进行贸易,先后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外汇人民币的存款帐号,以便利他们国家的商人与中国进行贸易,收付货款。从此,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各种自由外汇签订的贸易合同之外,又出现了以外汇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合同。外汇人民币的使用范围后来又扩大到非贸易收支方面。如汇款、货款等。但由于它本身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纸币或硬币,只能通过转帐和国际汇兑来进行帐面上的收付,而不能从任何帐户中直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