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人民币与市场经济国家的自由外汇不同,它不允许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同时,外汇人民币的买卖,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和规定,通过中国银行进行:
(1)外国商人通过其委托银行向我国买卖人民币,必须凭与我国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办理,并要用双方约定的可兑换货币兑换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开立的特别人民币帐户上,用以支付贸易货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
(2)使用外汇人民币计价结算,原则上仅限于双边贸易的结算,外汇人民币帐户余额不能向第三国划拔转让;
(3)买卖外汇人民币使用的货币,只能是双方银行约定的可兑换货币,原则上应是对方银行所在国货币。如果人民币对该国货币未订汇率,或该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可使用当地银行习惯使用的可自由兑换的第三国货币;
(4)外国银行在中国银行的外汇人民币存款,可以随时兑换成上述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