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保税仓库不得经营转口香烟、洋酒业务。凡经我国港口转口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一律不准存人保税仓库。
3.除天津、大连、上海、黄埔、满洲里、深圳六个口岸外,其余地区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保税仓库。
4.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以及从保税仓库出境的毛坯钻石,应交验u201c人(出)境货物通关单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