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普通法,它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或判例法(Case law);
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 Statute),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这是英国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就有关货物买卖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基础上制订的买卖法。该法于1979年进行过修订,现在有效的是1979年的修订本(以下称《英国货物买卖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为英美法系各国制订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一个样板。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Uniform Sale of Goods Act,1906)就是以其蓝本制订的。该法曾被美国36个州所采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即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