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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基本规则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既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规则,同时,由于其他各类货物在通关过程中均有一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类似的进出境的经历,因而这些基本规则也同样适用。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将要申报货物的状况不清楚,需要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二)如实申报,交验单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不予放行。

(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四)缴清税款或担保下获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义

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被海关放行意味着货物在历经申报、查验和缴税手续后,可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收发货人可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并运离关境。其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由于除海关特准或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外,放行时其所有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保税、减免税和暂时进出境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人提取或装运,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而仍须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有两种不同的状况u2014u2014放行同时结关或者放行末结关。

2.放行的条件

从收发货人的角度看,放行表现为海关在有关报关单及运输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并将其退交收发货人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经审核查验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税,并交验纳税凭证后才能放行。但是,为了加速验放,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纳税担保(保证在规定的期内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先予提取或装运货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海关监管货物禁止擅自处理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的状态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做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启、损坏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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