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装代理双方
当事人服装代理协议双方是委托人及服装代理人,双方各自为独立、自立的法人或自然人。协议开头应明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授权范围内职权等。
2.明确服装相关事宜
包括明确服装代理的服装品牌、品名、规格、数量等。
3.指定服装代理地区
可与服装包销经营地区相似方法确定。
4.服装代理权利
如是一般服装代理,协议中应明确;保留委托人在服装代理人代理区域内,在服装代理人不参与情况下,可直接同买主洽谈交易。如是独家服装代理,可有两种做法:一是委托人向服装代理人提供绝对服装代理权,使其成为服装代理区内惟一的独家服装代理人,货主不保留在该区内与买主单独交易的权利;另一是委托人可直接对买主供货,但佣金照付给独家服装代理人。
5.服装代理有效期及中止条款
协议有效期可固定亦可不定,多在1-5年内选择。同时规定,其中一方不履约,另一方有权中止。
6.服装代理人佣金
这是服装代理协议中的重要内容。
(1)一般服装代理人只要在服装代理期内履行其职责,即有权收取佣金。
(2)服装代理佣金率。应在服装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一般取5%-20%。
(3)服装代理佣金基础。销售服装代理中,多以实际出口数量为准;有的以发票总金额为基础;有的以FOB总值为基础;不论以何方法计算,在协议中均应确定。
(4)服装代理支付佣金方法。有的按约定时间,据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汇总支付,也可在委托人收汇后逐笔结算或在货价中直接扣除。
7.非竞争条款
指服装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无权提供、购买与委托人的服装相竞争的服装,也无权为服装代理的服装组织广告,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他相竞争的公司。
8.服装代理最低成交额条款
指服装代理人要承担签订不低于规定数额的买卖合同。如服装代理人未能达到或少于最低成交额时,委托人可对服装代理人报酬做相应调整。
9.服装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的条款
在有效期内,服装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及国家法律、政策及趋势信息。委托人通常还明确保留服装商标注册权。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服装代理制是常用方式;们不同国家、地区、时间内的法规、习惯做法有所不同,签订服装代理协议时应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