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第2条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
(a)u201c数据电文u201d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b)u201c电子数据交换(EDI)u201d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c)一项数据电文的u201c发端人u201d系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d)一项数据电文的u201c收件人u201d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e)u201c中间人u201d,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
(f)u201c信息系统u201d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
第3条解释
(1)对本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2)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
第4条经由协议的改动
(1)在参与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方之间,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经由协议做出改动。
(2)本条第(1)款并不影响可能存在的、以协议方式对第二章内所述任何法律规则做出修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