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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修订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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