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7号
)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u201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u201d修改为u201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u201d。
《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u201c职业签证u201d修改为u201cZ字签证 u201d。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u201c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u201d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