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83]农(检)字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牧、农牧渔业)、林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院(校)、农科院(所)。对外经贸、交通、铁道、邮电、公安、卫生、外交、商业、轻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民航局,海关总署,商检局,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院: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会同林业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的《细则》中不再重复。在检疫工作中应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执行。《实施细则》是内部规定,不向国外提供。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