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惠国待遇。成员方须遵循最惠国待遇的通常做法,如果要申请最惠国待遇的免除,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的规定,同时,原则上这一免除不应超过10年,并须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2.透明度。
3.国内规定。在已经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专业服务部门,每个成员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为了确保有关专业服务的国内规定,主要是涉及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条件等措施不至于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每一成员方应当将资格条件和程序建立在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上;技术标准应尽量遵循国际标准,并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合作;许可证发放程序不至于对提供专业服务造成一种限制,为确保服务质量所确立的技术标准不至于造成过重的负担等。
4.承认。为全面或部分履行其对专业服务提供者有关核准、许可或证明的准则或标准的需要,一成员方可承认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程度、经历、符合资格条件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取得的承认,应建立在与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基础上,也可建立在自动给予承认的基础上;在专业服务提供者为获取核准、许可或证明而提出申请时,一成员方在对其标准或准则认可上不应使它成为构成国家间歧视的一种手段,或对专业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在适当的情况下,成员方应与相关的政府间或非政府机构就建立和采用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和准则及相关服务贸易行业实施的共同标准进行合作。
5.补贴。补贴可能扭曲专业服务贸易,成员方不应对本国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采取使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受损的补贴,但对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的需要应予以灵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