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吉林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义乌吉林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吉林籍公民在义乌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是经义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义乌市各项地方性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通过组织协调,开展联谊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服务,为繁荣义乌、吉林两地经济服务。
第四条、义乌市工商联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会地址:义乌市财富大厦F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新形象;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吉林工商户的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繁荣经济;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推进义乌和吉林地域的联系,加强多边经济协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教育会员与社会各界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和咨询等服务,传递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帮助获取线索、风险分析和方案选优,力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八)开展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九)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发展边贸与进出口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相互学习,沟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一)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有关方面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帮助会员及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机,为会员在开拓市场、租赁场地、子女入学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十三)加强与吉林有关部门、各地商会、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合作、帮助与支持;
(十四)根据本会实际工作需要,本会可兴办第三产业,创立经济实体,组建集团化、集约化公司,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义乌经营的吉林籍商家、厂家、个体户,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凡与本会开展会务活动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或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与正式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会员如遇本身无法克服的意外困难,可以申请本会予以援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八)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聘任顾问、名誉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被取缔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倒闭的,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职务;
(十一)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二)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如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并指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处理与本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部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内部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外出期间由执行会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定,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印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元月12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