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CHEMICALS IMPORTERS EXPORTERS,英文缩写为:CCCMC。
n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金属矿产及制品、非金属矿产及制品、五金制品、建材制品、石油及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对外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n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调本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促进本行业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n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n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n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是:
n(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n(二)研究本行业对外经济贸易的状况和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意见、诉求,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n(三)对本行业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协调,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相关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外经贸经营秩序,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n(四)收集、研究、交流本行业商品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n(五)组织会员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知识产权和保障措施等调查。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环境、安全、社会责任、技术标准等贸易壁垒。收集国外相关商品在我国的倾销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息,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n(六)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审核、评定、认证等相关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相关标准等工作。
n(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n(八)开展与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商品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
n(九)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各种贸易促进活动。
n(十)履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共同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n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是:
n(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本行业对外经济贸易或相关活动;
n(二)拥护本会章程;
n(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n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n(一)填写本会统一制发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n(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文件;
n(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理事会授权,依本会章程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n(四)合格者获得会员资格,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n第十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不定期的会员登记制度,会员应按规定参加会员登记。
n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n(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n(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n(三)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n(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n(五)有退会的自由。
n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n(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n(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n(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n(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n(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n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n(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n(二)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会员登记者;
n(三)拖欠会费超过一年者。
n终止会员资格需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n第十四条 本会对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给予处分。本会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处分会员需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n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n(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n(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n(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n(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n(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n(六)决定终止事宜;
n(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n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n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n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n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n(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n(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n(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n(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n(五)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n(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n(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n(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处分;
n(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n(十)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n(十一)审议本会各机构和五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n(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n(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n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候选人。
n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n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n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n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同届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n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n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n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n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n(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n(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n(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n(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n(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n(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n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n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n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n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n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n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n(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n(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n(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n(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n(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n(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n(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n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设立办事机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n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在商品主产地区、主要口岸及国外重要城市设代表机构。设立代表机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n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进出口商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会)。同类商品只成立一个分会。成立分会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n第三十六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
n第三十七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经营某一分会协调范围内的商品,拥护该分会管理制度,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分会成员。
n第三十八条 分会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n分会的年度计划,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n(一)会费;
n(二)捐赠;
n(三)政府资助;
n(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n(五)利息;
n(六)其他合法收入。
n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n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n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按u201c收支平衡、不列赤字u201d的原则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其中政府拨款或政府赞助、委托项目的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执行。
n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n(一)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n(二)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n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n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n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n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n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n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n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草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n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n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n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n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n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n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n本章程已于2010年4月29日经国家民政部核准。
n理事名单
n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n1、徐旭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
n2、李晓妮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
n3、刘贻南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
n4、王沅江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
n5、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n6、 中国中化集团 公司
n7、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n8、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n9、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n10、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n11、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n12、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n13、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
n14、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15、南风集团山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n16、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n17、辽宁佳益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n18、营口青花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n19、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n20、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n21、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n22、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n2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n2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25、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n26、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
n27、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n28、日照金穗进出口有限公司
n29、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n30、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n3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32、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n33、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n34、广西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n35、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n36、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n37、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n3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n39、兰州河桥硅电资源有限公司
n40、宁夏明迈特科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