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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核销监管

(1)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2)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u201c二次核对u201d。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u201c二次核对u201d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3)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u201c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u201d。

①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

上一篇:进口货物付汇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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