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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押汇防范风险对策

为了有效防范托收押汇的风险,作为代收银行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鉴于托收押汇本身是商业信用业务,所有风险集中于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所以,银行给进出口商的押汇授信额度需要慎重掌握。进出口商的贸易履约直接影响到托收押汇银行的融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进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项的偿还事项。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保证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从实践来看,一些押汇申请人恶意与担保人串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尤其应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对托收押汇业务的影响。大多数集团公司的进出口业务都交给其下属的贸易子公司进行。这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资本金小,高负债经营,它本来就是由于集团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而产生的,一旦出现问题还能弃车保帅,将损失减小到最低,这种战略也是中国信用机制极不健全的结果。实际上,诸如信托收据、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最终实现,都有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因为银行的监控毕竟是有限度的。基于此,银行应该做好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审查。

2.必须构建适当的担保机制防范融资风险。进口代收押汇依赖于u201c信托收据u201d,法律风险较高。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对于u201c信托收据u201d的合法性尚没有明确的规范,司法实践的争议甚大,尤其是信托收据中银行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权利问题颇有争议。因此过分依赖信托收据会增大银行融资的风险。《进口代收押汇协议》依托于u201c信托收据u201d,而没有其他相关的担保措施,会增大融资风险。

3.银行提供托收押汇服务,必须明确自己的代收银行地位。办理托收押汇必须以银行为合格的u201c代收行u201d为前提。银行不能简单地凭借单据持有而确立自己的代收行地位,还应该通过文字确认由进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托人指示银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确保银行u201c代收行u201d地位的合法性。银行代收地位合法,一方面有助于银行防范同境内融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托收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4.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应该注意,不能简单照搬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协议。有的银行的托收押汇协议是在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协议的基础上改造而成,但是其信用证押汇的痕迹仍然十分明显,这种做法势必妨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

对于托收押汇协议,银行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押汇协议的内容应该包含: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期限;申请人的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本息,如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均拥有下述权利: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逾期计收罚息;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在银行处开立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银行要求申请人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有关担保机制的规定等等。

(2)在托收押汇协议中明确银行u201c不负有审核单据u201d义务。强调u201c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u201d。

(3)在托收押汇协议中要明确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

托收押汇协议以及配套的担保协议文本必须用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并且应该有相关当事人的;盖章和签字。应该避免仅仅通过所谓的申请书来构建托收押汇法律关系。鉴于托收押汇的法律不确定性,各商业银行总行也有必要将托收押汇协议文的审定权收归总行,最好制定统一的格式文本。

5.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质押(抵押、担保),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要妥善处理好质押与信托收据之间的关系。质押是利用申请押汇人的货权单据的做质押品来担保银行的债权,而信托收据则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银行对货物的控制权利。如果信托收据与质押担保并存,则导致质押的无效。因此,银行在选择担保形式,不能误认为这两种的缝合是双保险。要协调好抵押、质押与保证之间的关系。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防止申请人不正当地处理货物及其价款,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保证的方式来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应充分注意,这里有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问题。如果银行放弃了物保(如将质押的货物或者单据交给了债务人,可能导致质押无效),则保证仅在物保的范围之外有效力。因此,为防止物保放弃对人保的损害,有必要要求保证人放弃这种抗辩权。

6.要加强放汇后管理。银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银行应加强对托收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托收押汇通常不宜办理展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经押汇申请人申请,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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