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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制基本内容

具体内容

具体地说:

⑴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的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⑵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⑶除上述两项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⑴、⑵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内)、开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用汇,持⑴至⑶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地说,规定比例内的预付款,是指进口合同或进口信用证上标明的占合同总金额15含15以内的预付款。在此规定比例以内,银行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单据予以售汇和对外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预付款,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予以售汇和对外支付。规定比例内的佣金,是指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占合同总金额5含5以内的佣金(回扣、折扣)即明佣及占合同总金额2含2以内的暗佣。在规定以内,银行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凭有关单据予以售汇和对外支付。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5明佣和超过合同总金额2暗佣,银行应牙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子以售汇和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在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运费、保费时,可按⑶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向境内或境外的运输、保险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⑷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帐户;

⑸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外国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⑴至⑶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⑹专利权、着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⑺出口项下的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⑻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⒉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⑴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⑵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⑶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⑷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

⑸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⒊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⑴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须持进口合同、国外银行保函、发票的正本与复印件;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持结汇水单、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到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⑵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所需的对外支付外汇,须持进口合同、对应的出口合同、进口发票及提单,向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⒋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需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⑴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协议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⑵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费用,须持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出国的文件和已办妥签证的护照;

⑶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对外联络或对外经营权的单位持境外邀请函和有关函件;

⑷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国外的考试费,须凭对外协议和国外考试机构提供的帐单和结算通知书;

⑸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的用汇,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和有关协议、合同等;

⑹经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航驻华代表或办事机构,其客货运费收入的人民币,须持售票清单和说明;

⑺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性质的代表处或办事机构,须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开办费、支付清单及本年度经费预算;

⒌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⑴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⑵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单;

⑶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⒍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

⑴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书;

⑵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⑶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要求汇出境外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的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⒏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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