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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信用证谨防欺诈

防范手段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单据。银行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遵守u201c单证、单单u201d一致的严格原则。

3.抵制u201c软条款u201d。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开证行控制,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u201c陷阱u201d,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国际付款行应在跟单汇票得到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信用证受益人贴现付款。而付款行里昂银行在开证行承兑前即已贴现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正当贴现。特别是本案信用证是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承兑付款,严格地说只能算是押汇,而非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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