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署监[1999]358号)的要求,自1999年6月20日起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
rn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手续应由加工生产企业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并提交下列文件: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