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品质与质量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其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分述如下。
1、发票:它是国外卖方或厂商对货物出具的明细账单。它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办理接运和结算上的一种重要单证。
2、提单: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或运输契约。它的作用是双方通过当地银行,作为办理支付货款的主要凭证。它是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运输代理人将货物装船后,由船方对承运货物表示接纳并作签收的收据。
3、装箱单或磅码单:它辅助发票说明之不足,并详细说明包装内容或货物数量,以及标记号。它的内容,一般与发票相似,但不说明金额多少。
4、品质与重量证明:它一般是生产厂商出具的品质鉴定分析单,或由出证机构出立的品质重量证明书等。它是按合同规定对货物品质、性能、规格出具的一种证明,又是查验进口货物品质的基本资料。
5、原产地证明:主要是对货物的产地,厂家作佐证,便于海关掌握国别地区,作纳税时参考。
6、保险单证:进口合同如采用CIF条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中应有保险单,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和保险险别应与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以FOB或CFR条件对外成交,在这种情况下由我方办理保险。外贸公司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缮打保险通知单,通知保险公司,或将对方发来的装船通知作为投保通知。经保险公司确认盖章后,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