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单证运用对以间接出口方式拓销,尤其是对初始出口的中小企业的促销作用如下:
保护进货渠道要求出口商提交中性单证,进口捐商可以将其进货来源不暴露给自己的买家,以避免最终用户抛开、绕过他直接找出口商下订单购货,从而达到通过保持对该产品的暂时供货垄断而获取较高利润回报的目的。
进口商利用L/C赚取差价进口捐商往往利用其广泛的海外关系,把外国供货人的货物转售给其他客户或进行转口贸易,从中赚取差价。在这类交易中,进口捐商通常要求他的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当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不能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一般通过第三者以背对背信用证来解决收款问题。这类信用证中大都采用中性单证以避免暴露供货人或避免监管,同时也为了简化手续,减少重复制单。以海运提单为例,要求信用证文字上表达原证受益人甲为托运人,在名义上象征性地负责装船交货,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丙为发货人即供货人(有时单据上可略去),原证开证人乙为通知买方。使用这种对背信用证,出口人甲既不需要垫付资金,又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少征收进口关税这也是一种常用的习惯做法和推销出口商品的一种手段。在以背对背信用证收付货款时,出口方卖给进口捐商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进口捐商卖给进口方的价格(进口捐商赚取差价),而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时,以出口方实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即以出口方向进口捐商提供的发票为依据。要求提交中性单证,进口方因此可以少交纳关税。这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好处,是大家所乐于接受的。
冲破禁运要进口某种急用的产品,可是由于某种原因如禁运,不能直接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进口,进口捐商就可以通过第三国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购货手续。这样,第三国是对进口国的受益人,生产国则是对第三国的受益人;而生产国开具的包括运输在内的单据,进口国的银行可以接受。通过这样变通的做法,银行可以接受中性单证或第三者单据。当代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这样做,其优点是可以把生意做得更活。
此外,中性单证的做法不仅可以打破世界上某些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实行的各种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如高关税和配额限制,也是削减某些国家对某些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独家垄断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