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2005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特派员对其该年1月u2014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2005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产成品账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2004年同期长了11%,酒精产量比2004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记人u201c产成品u2014u2014食用酒精u201d账户,2005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检查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u201c食用酒精u201d,发票联为u201c粮食白酒u201d。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u201c主营业务收入u2014u2014食用酒精u201d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u201c门市部u201d,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u201c门市部u201d账户记载200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案件分析与处理:
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稽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重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
①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人u2014u2014酒精 53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u2014u2014粮食白酒 5370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应交税金u2014u2014应交消费税1074000
③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u2014u2014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u2014u2014税收罚款 1074000
贷:银行存款 21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