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若申请环境标志,首先应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咨询有关认证事宜,主要有: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产品种类范围内,若不在,则须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待秘书处提出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技术要求,认证委员会审批,国家环保局批准发布之后,企业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企业及其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1、申请认证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②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④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2 申请认真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照》 ,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2.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2.3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企业若认为可以达到以上要求,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2.3 认证程序
2.3.1 申请认证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4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一份留底、一份转企业、二份报秘书处。
2.3.2 对初审合格的产品,秘书处组织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作,保证检查顺利完成。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u20142天,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状况检查;企业排污检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检查和末次会议。在末次会议上,检查组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
2.3.3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产品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抽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在现场检验。
2.3.4 秘书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意见,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公告。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秘书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3.1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1.1 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1.2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3.1.3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3.1.4 当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3.2 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
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底色为绿色、环境标志图形为金色(特殊颜色需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3.2.1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3.2.2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并申报认证产品的规格和环境标志使用数量,秘书处根据上报产品规格(大小)统一确定环境标志规格(大小)。
3.2.3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包装物上使用认证委员会规定的环境标志。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在签订专项合同的条件下,亦可在认证产品的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自行印刷环境标志图形,并可在认证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
3.2.4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必须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年度计划申请,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备案后,由秘书处向使用企业发放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
3.2.5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秘书处发放环境标志的情况。
3.2.6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通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环境标志使用情况。
4、认证费用
4.1 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企业收取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和年金等五项。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型号、产品复杂系数等因素的不同,各种产品的认证费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讲,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费用约为1u20143万元。
4.2 认证费用的使用
申请费、现场检查费、产品检测费用由认证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付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检查组和检测机构,年金用于每年的监督性检查。
5、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u20143个月时间。
6、认证后的监督
6.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6.2 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榈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
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6.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6.3.1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6.3.2 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整乞讨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查,并将达到整改目标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报认证委员会。
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