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下图及下文所示的步骤处理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而拟注册商标又没有遇到反对,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表格(表格T2或T2A)后,我们会发出收据及通知你有关申请编号。
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
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先详细检视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不全。
如资料不全,商标注册处会要求申请人补救有关不足之处。非常轻微的修订(如货品类别的编号),不会影响提交申请的日期,但较重要的修订(如没有提交有关商标的图示),则会对提交申请日期有影响。此外,重大的改动(如改动商标的图示)一律不会接受。如一切妥当,申请程序会进入下一阶段(检索及审查)。
检索及审查
完成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并确定所有资料备妥后,商标注册处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他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其中部分准则已载列于“提交申请前须考虑事项”一节。该节只供参考,未有尽列所有规定。
审查主任随后会发出书面意见,说明对有关标记的反对和理由,或确定接纳有关标记的注册申请。
反对
如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这段期限可延展三个月。
如何解决反对问题
商标注册处会在意见中解释为何有关商标未符合注册规定,如认为反对问题能够解决,可向申请人建议解决办法。
如反对问题仍然存在
即使申请人已设法解决商标注册处处长在初步意见所提出的反对,有关申请可能仍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再提出意见,说明审查结果。在这阶段,如申请人想继续办理这项申请,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达致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申请人只可以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展上述时限。
如要求聆讯,则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所有证据,都会在聆讯中审议。聆讯人员其后会作出裁决。
聆讯
如要求聆讯,则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所有证据,都会在聆讯中审议。聆讯人员其后会作出裁决。
公布申请
商标注册处接纳你的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网址为: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作出公布。
第三者反对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阅览你的商标,并对你的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注册申请公布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作为申请人,你可以撤回你的注册申请或就反对提交反陈述。双方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就申请注册或反对注册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便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作出裁决。如你撤回你的注册申请或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获判败诉,你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讼费。
注册
商标注册处处长接纳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注册处处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你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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