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二)、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进出口关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在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动。
(四)、货物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五)、允许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出口产品;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自由加工。
(六)、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更加简便。
(七)、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需要的商品;对转口、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八)、对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保税区企业经营业务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各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主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凡要求在保税区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的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