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内品牌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牵涉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如果考虑不周,处理不当,将会使保护工作前功尽弃,甚至弄巧成拙。为此,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保护与竞争相结合。
我们提倡保护国内品牌,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内品牌正当与合法的权益,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但是决不能因为保护而否定国内品牌之间以及国内品牌与国外品牌之间的合法竞争,否则就不是搞 市场经济,等于又回到了 计划经济和闭关自守的年代,最后导致经济的衰退。因此,在保护国内品牌的同时,还要鼓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实现国内品牌的优胜劣汰;允许适度引进国外品牌参与中国的 市场竞争,增强国内品牌的危机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鼓励国内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磨练和壮大自己的实力,并力争成为国际名牌。
(二)保护与吸收相结合。
保护国内品牌,决不能将国内品牌封闭起来,不能只限于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最终自生自灭,而应该实行开放式的保护,不断学习其他品牌特别是国际名牌的长处,通过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使自身得以快速成长。
(三)企业自我保护与社会支持相结合。
保护国内品牌,直接得益的是企业。因此,在保护国内品牌的过程中,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品牌。全社会特别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企业的品牌保护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我保护与社会支持相结合,这样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四)预防性保护为主,补救式保护为辅。
所谓补救式保护是指在品牌遭受打击之后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活动,如前文所述的u201c打击造假行为u201d和u201c打击走私u201d等。这种保护虽然有效,但效果总不理想,特别是长期效果不理想,只能起到暂时的作用。因此,社会各相关部门特别是企业应在品牌遭受打击之前,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即进行预防性保护,并以预防性保护方式为主,这样方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