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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矿产品进口归类原则[175405]

问题编号:[175405]


问题标题:矿产品进口


问题内容:1、我司拟进口一批矿产品,规格成份如下:含银量4800g/t,含铅量48%,请问该归于铅精矿(260700090)还是归于银矿砂及其精矿(261600000)呢?谢谢解答。 2、另请教关于铅精矿的归类原则和银精矿归类的原则,两者之间如何界定?对于含高银及高铅的矿如何归类?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问题1:商品归类需要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因此需要企业提供足够详细准确的商品信息方可确定。化工品的归类需要提供足够详细的产品描述甚至样品检验结果等。鉴于目前你司的商品描述中缺乏详细的生产工艺、来源的描述及进口后的详细用途等诸多信息,海关无法据此予以准确判断,网上不便解答。问题2:你司提问的问题过于笼统,无法回复明确的答复意见。建议针对具体商品提问。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你司可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报关实用手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工具书,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你司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向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提出商品预归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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