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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境邮件超限值计算原则

问题编号:[110085]

问题标题:进境邮件超限值计算原则

问题内容:某些国外产品的物价随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国内国外差别很大,比如同一台型号的美国伟康单水平全自动呼吸机在广西南宁要价1.7万元,北京有报价2.6万--1万多元不等,经过若干次砍价后某公司才同意9500元卖出。而在美国才3752.69元+邮寄费370元(北京时间10月30日价格)。请问中国海关是用哪个价格来衡量超限值呢? 谢谢! 请回复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其物品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内的价格为完税价格计征税赋;如果《完税价格表》内注明该物品属于“另行确定”的,则按海关所在地市场上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价格的70%,确认为“完税价格”计征税赋;如收(寄)件人提供该物品实际价格与《完税价格表》内确认的价格达相差悬殊达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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