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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以及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全市经济贸易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经济贸易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编制全市经济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流通行业管理、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电子商务管理、利用外资、进出口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服务贸易的年度计划并实施;制定国内、国际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贸易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监测、分析和调节全市经济贸易宏观运行状态。

(三)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四)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五)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商品贸易秩序,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国际品牌保护、商业信用销售,对直销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商贸行业文明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六)研究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

(七)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我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对外贸易工作,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审批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组织实施我市国际品牌发展战略;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手段对外经贸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报和省下达我市原材料进出口计划指标的二次分配与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九)牵头拟订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贯彻执行国别、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负责与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地区)驻华经贸组织(商务机构)的沟通联系。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商选资和投资促进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招商引资方案,组织承办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动,对全市重大招商项目进行跟踪和促进;承担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政策,承担我市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监督对外劳务派出机构,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贸联系;组织实施对台经贸合作工作,参与处置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六)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务人才规划;负责全市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实施;转报商务系统因公出国(境)及邀请外国人来访等事项。

(十七)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以及粮油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粮食市场收购资格的准入许可;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产销协作;保障全市军粮供应,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和应急粮食供应工作;负责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全市粮食行业各项统计工作。

(十八)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拟订全市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品种结构及市本级年度轮换计划;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拟订全市粮食市场、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与布局;组织实施粮食标准储备库和军供网点设施的建设。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警方案并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

(十九)承担全市粮食行业行政执法责任,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粮油质量检查监督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和卫生标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国家粮油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的执行;负责对粮食收购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管。

(二十)指导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汇编财务、统计报表和会计决算;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财务工作,掌握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情况。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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