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或认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认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认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12、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违法调查或监督检查的;
13、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对过错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权限给予或者建议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或者12个月内二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案件,分别视情给予或者建议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4、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对过错责任人分别视情给予或者建议予以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