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11月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缩写:CAIT)成立于1981年7月,是研究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全国有关外经贸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对外经贸学术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组织领导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一条本会的宗旨:略。
第二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条本会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我国国际经贸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研究和总结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历史经验,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对外经贸的规律;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任务和决策论证;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支持、配合兄弟学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国际经贸的学术活动;突出实践,积极开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贸实践活动;
六、加强同海外有关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和学者、专家的联系与合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组织开展合作项目;
七、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培训工作;
八、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在对外经贸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团体、院校、企业和新闻单位以及各类个体与民营单位、三资企业与机构等,都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研究国际经贸问题并有一定成果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都可申请入会。
三、通讯会员:凡海外、港、澳、台愿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合作项目和保持联系的国际经贸界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者、专家和企业家,都可成为本会的通讯团体会员或通讯个人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和关心本会工作,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并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兼职副会长人选的建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和处理有关本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一条所列理事会职权中(二)、(三)、(六)项除外),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研究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学术研究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会顾问和直属机构
一、为加强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指导聘请对外经贸领域资深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本会顾问。
二、本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学术研究和工作机构,并聘请若干兼职人员。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和扶持;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编印书刊的收入;
五、社会资助和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