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入本科勿弃民办大批以u201c本科u201d为入学目标的考生和家长对民办本科可谓u201c又爱又虑u201d:爱的是u201c本科u201d、虑的是u201c民办u201d。很多人有着同样的困惑:民办本科,到底报不报?
记者从大量的高考志愿咨询中发现,考生和家长之所以产生u201c民本之虑u201d,是因为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了疑惑。
其一,认为民办本科u201c文凭不硬u201d。一些家长觉得民办本科的毕业证书人才市场u201c不认u201d,担心将来持民办证书找不到工作。其实,国家在政策上u2014u2014无论是教育政策还是就业政策u2014u2014并没有歧视民办本科,对民办证书和公办证书都是一视同仁的。当然,在具体的人才市场上、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轻视或者不认同民办证书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持公办院校的文凭,找不到工作也不是少数。改变这种社会性偏见正需要包括考生和家长在内的广大人群的努力,而不是放弃民办使自己也加入到偏见者的行列之中。
其二,认为民办本科院校u201c教学不行u201d。一些家长总觉得公办是优质教育资源、而民办则不是,担忧考生进了民办院校u201c学不到东西u201d,这又是一种误解。民办院校中的二级学院诞生于重点大学,在师资队伍、教学方式、实践环节、图书资料、课外学习等诸多方面乃至后勤服务、运动场所等等,总体上与其母体院校都是一致的;即便是独立设置的民办院校如三江学院等,其创业阶段可谓举步维艰,教育教学条件与公办院校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壮大,不仅学院的硬件条件与公办院校不相上下甚至超过一些公办院校,其u201c软件u201d如办学理念、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培养模式等等也都产生了质的飞跃,已经堂堂正正地跻身民办u201c名校u201d之列。民办学院与公办学院一样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一样追求教育教学质量。
其三,认为民办本科院校u201c生源不行u201d,忧虑孩子进入不理想的教育环境,害怕u201c差生太多孩子会学坏u201d。如果仅仅从考生的高考成绩上看,民办本科的考生确实考分相对较低,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就是一批u201c差生u201d。众所周知,一次高考不足以衡量考生的成绩更不能评价考生的素质。考生会由于种种原因进入民办本科,甚至主动放弃公办本科的入学机会、刻意进入自己倾心的民办本科院校,因此不应该据此认定民办本科生源就差。事实上,在民办本科院校的办学历史上,几乎在各校都出现过优秀学生,他们有的读研、有的创业、更多的则在4年学习中成人、成才。
说穿了,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的根本区别就是投资渠道的不同,公办主要是国家投资,而民办主要是企业和考生家庭投资,这也就是民办院校收费要高于公办的直接原因u2014u2014家长在学费上的高支出实则就是为子女做教育投资啊!
放弃u201c民本u201d有无充足理由?2003年高考录取时,在江苏省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档线上,大约有40%的上线考生放弃报考民办本科。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放弃民办本科,意欲在专科第一批院校中谋求u201c公办生u201d的位置;二是将民办本科及以下两批专科一并放弃,寻求复读;三是家庭经济状况不足以支撑民办本科的学费及其他诸项开销。估计本年的考生及其家长也将面临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此应该怎么看?
从招生批次上讲,民办本科原来是作为u201c本三u201d,位列本一、本二之后在前一阶段招生的。但从当年考生填报志愿的的心态看,很多人不认为自己的成绩会掉到本三,因此在考前填报志愿时不填报本三的考生不在少数。从成绩出来、录取开始,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在本一、本二批次变成u201c自由落体u201d,再欲报考本三已经悔之晚矣。随着高考报考方式的变化,将民办本科纳入第二阶段录取,从实际意义上讲对考生是非常人性化的。在第一阶段3个批次院校录取结束之后,还未能被录取的考生,要么因志愿填报出现问题而落选、要么因成绩偏低未能进入目标院校投档线,摆在眼前的本科之路仅剩一条道就是民办本科,要不要报?应该比在考前填报志愿时看得清楚了。
放弃民办本科以求下一批次的公办专科,每年都有考生这样做。他们的普遍想法是:我用本科的分数去搏专科,必然胜券在握。这种简单的比较其实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记者在多年的采访中发现,放弃民办本科追求专科的考生,其志愿目标多数集中在南京、上海、北京、广州等中心城市以及苏南地区院校,由于受到众多考生的追捧,上述地区的专科院校投档线和录取分都非常之高。以2003年为例,在340的省控线上,有高职计划的在宁高校如东大476分、南航457分、南理工464分、南气447分、南农457分、药大463分、南医454分,均大大超出省控线;京沪两地专科更是高得惊人:上海电力449分、上海海关500分、上海金融462分、上海旅游447分、北京理工483分。值得注意的是:放弃民办本科的考生越多、涌向专科一批的生源就越挤。有的考生甚至是从本一的省控线上直接往下填报名牌院校的专科,这种选择倾向必然导致公办专科与民办本科的分数线形成u201c倒挂u201d,也使一部分考生弃u201c民本u201d保u201c公专u201d的考生遭遇落榜。
在2003年的考生中,放弃民办本科、选择复读来年再考的人数不少。他们觉得民办本科开销较大,u201c投入产出比u201d不高,不如复读一年,只要能提高50分,则进入公办本科希望就很大了。记者认为,是否选择复读,不能听信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复读班那些天花乱坠的招生广告宣传,应该作冷静的思考。
如果认定自己高考因非常事故意外失手,以平时学习状态和学习成绩论都大大高于高考成绩,且对次年再考充满信心,复读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复读要考虑几大问题:一是考虑能否选到好的学校;二是考虑复读投入经费;三是考虑多学一年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四是考虑次年获胜的把握究竟有多大。考生还应该考虑到一点:近年来高考正处在一个u201c变动时期u201d,不确定因素不少,放弃眼前机会而谋求预期目标是否可行?
至于因经济条件放弃民本本科,记者以为是非常正当的理由。毕竟民本本科每年要支付1.1万-1.3万的学习费用,确实有些考生家庭无力支付,硬撑也不是好办法。如果选择公办专科,则千万不要去挤上述热门地区和热点院校,以免落榜。
教育部u201c22条u201d清理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6]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u2014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