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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界贸易中心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北京世界贸易中心

第二条 性质

本中心系为促进和加强北京市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及贸易发展而提供各种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组织

1、 本中心为总部设在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正式会员;

2、 本中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北京市重点工商企业组织共同发起成立;

3、 本中心设理事会。由本中心发起单位与会员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执行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4、 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若干部门,负责中心日常事务;

5、 本中心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邀请经贸界知名人士担任;

6、 本中心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条 宗旨

1、 为发展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信息、资料服务;

2、 加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向各地世界贸易中心介绍本中心会员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出口贸易需求。并为前来北京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各国(地区)会员提供优惠服务;

3、 协助本中心会员发展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促进各国(地区)经济贸易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入会原则

吸收会员遵循u201c入会自愿,退会自由u201d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成份

北京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工况企业、商业企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外商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他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的团体、企业、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会员类别

本中心会员分为:u201c名誉会员u201d、u201c团体会员u201d和u201c个人会员u201d。

名誉会员 由本中心邀请为实现本中心宗旨做出贡献的企业或团体及个人(包括港澳同胞、华侨及外国知名人士)。

团体会员 在北京注册,致力于实现本中心宗旨的公司、企业和团体。u201c团体会员u201d应授权2-3名代表参加中心活动,并向本会理事会提交该代表的授权书。u201c团体会员u201d如需要换代表时,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中心理事会。

个人会员 在北京地区注册,致力与实现本中心宗旨的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负责人。

第八条 入会手续

凡有意入会者,须向本中心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理事会审查批准,领取会员证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1、 凡不能按时交纳会费者,本中心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2、 凡屡次违反本中心章程或守则者,本中心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3、 凡退会或放弃会员资格者,须书面通知本中心理事会。

第十条

被终止、取消或放弃会员资格者,须将会员证退还本中心理事会,并不得继续享受本中心会员的权益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参加本中心各种活动的权利;

2、 有享受本中心规定提供给会员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3、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选举本中心理事会的权利和被选举权;

4、 有监督本中心财务开支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守则,按期交纳会费;

2、 经常向本中心提供有关经济活动的项目信息;

3、 宣传本中心宗旨,扩大本中心影响,支持本中心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本中心财务独立,会费是本中心经费的主要来源,会费金额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有权酌情对会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现行会费如下

名誉会员 自愿赞助

团体会员 一次性入会费500元人民币

年会费 1500元人民币

个人会员 一次性入会费 500元人民币

年会费 1000元人民币

国内会员支付人民币,国外及港澳地区会员(包括其驻京办事机构会员)支付外汇或外汇人民币。

第十五条

每年一月份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终止、取消或放弃会员资格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服务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 提供经济、贸易咨询服务;

2、 向各国(地区)世界贸易中心宣传本中心会员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生产规划。协助会员在海外组织产品展销、洽谈等;

3、 介绍经济、技术合作对象、贸易伙伴,代为安排业务洽谈和参观所感兴趣的项目;

4、 提供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各国(地区)中心以及本中心的贸易信息、刊物和资料;

5、 介绍本中心会员与各地世界贸易中心交流;

6、 代为传递信息,提供收发电传、打印、复印文件及翻译服务;

7、 举办各类研讨会、展览会、国际会议等。代为联系、提供场地,并提供秘书和翻译服务;

8、 会员使用中心的场地和设施将得到优惠;

9、 办理签证邀请手续,代订酒店,安排宴会,代购机、车、船票;

10、 承办其他委托事宜。

第六章 年会

第十八条

本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中心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二章第二条,第四章第十四条已做修改并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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