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按照条约规定,洋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或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均享有免于缴纳沿途货物通过税厘金的优待。洋货无论自任一口岸进口,在缴纳进口税和子口税(数额为条约关税率的一半)之后,即可将货物运往内陆任何地区,沿途不再缴纳任何费用。与此相应,出口土货只需在缴纳子口税后即可将货物由内陆任何地区运往口岸,沿途不再纳税。(但鸦片不得以子口税单或其他证件免税运往内陆)鉴于在内地包括除口岸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厘金关卡遍布于主要运输线上,子口税制度对洋商而言获益匪浅。利用子口税单舞弊的行为很快出现,例如以子口税单为护符进行内贸生意,或者干脆出售子口税单。19世纪60年代,中国海关制定了一套税单制度,包括免税、退税等,分别适用于征收、(在特殊条件下)返还子口税,对子口税和厘金各自适用的货物加以区分。子口税制度一直沿用到1930年。
(6)内河贸易
最后,随着1858年对长江航运外轮开放,并增开三个沿江口岸为商埠,监管沿长江的航运和贸易也落人海关的职责范围(见框1和框2)。如何恰如其分地胜任这一职能关系重大,因为其中存在很多向沿江太平军提供军火的非法贸易,以及与非通商口岸进行的非法贸易。开放沿江口岸也招来所在省份地方政府的反对,因为这些省份对内陆转运税的依赖性很大;而中国海关u2014u2014仅负责管理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当然也包括这些沿江口岸的对外贸易u2014u2014却是一个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机构,地方政府无法对其施加影响。为了既能执行条约关税率、管理贸易,又能解决省级政府因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中国海关制定了《长江贸易章程》(1863年生效)。该章程对驶入长江的海轮和只进行沿江贸易的内河船只分别做出了规定。后续的条约增开了新的沿江商埠以及外籍船只可以装卸货物、上下乘客的u201c驻泊地u201d。鉴于驻泊地属不对外开放的内地,任何在此装卸的货物均需依照条约关税率缴纳厘金或子口税。而在口岸,乘客在只有未携带任何应纳税货物的前提下才能自由上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