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的范围包括:
1.从国营、集体和个体户商业购进的出口商品;
2.从工农业生产部门购进的出口商品;
3.从外贸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购进的出口商品;
4.从商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购进的出口商品;
5.用进口原料加工后,供应出口的成品;
6.作价购进的样品和展览品。
7.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中,不包括以下各项:
从外贸系统内部各企业之间调入或作价购进(卖断)的商品; 供应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 外贸生产基地不合出口规格的商品; 以外贸库存商品调换的适销出口商品; 代理出口的商品; 奖售物资的进货; 来料加工装配的出口商品; 商品升溢。 出口商品收购起算时间出口商品收购时间的起算原则上一般是以取得商品所有权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则比较复杂。收购商品有多种多样的收购方式:有从本地购进的,也有从外地购进的;其业务手续有采用送货制(由供货部门将商品送到购货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交货)、提货制(由购货单位派人到供货部门或指定的地点提取商品)、发货制(由供货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将商品委托运输机构发运到购货单位所在地车站或码头交货)以及就厂就地代保管(由供货部门接受购货单位委托,将商品存厂入库代为保管,凭存厂进仓单或寄存证作为交接凭证。供货部门对寄存商品应负责妥善保管,防止商品发生损失或损坏)}货款结算方式分别是采取现金、支票、付款委托书和异地托收承付等方式。因而,出口商品收购业务中,会产生下列三种情况:一种是结算凭证和商品同时到达;一种是结算凭证先到,商品后到;再者是商品先到,结算凭证后到。此外。
在外贸收购业务中,还有一些直到口岸结算商品,即由供货单位将商品直接运达出口口岸,然后根据有关凭证进行结算。因而实际工作中,怎样才算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往往可以产生不同的理解。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实践,出口商品收购的起算时间,一律以财会结算凭证上的结算B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如商品已经收到未能及时结算。可先按有关业务凭证记载的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待收到财会结算凭证时再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再进行调整。直达口岸结算的商品,按供货单位或口岸机构提供的有关凭证上的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订购、预购的商品,不论是否预付货款,在收到商品或发货通知单以前,均不能作为出口商品收购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