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文物鉴定文物出境,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鉴定执行机构钤盖火漆印。其中带有u201cAu201d字头的火漆印迹,表示该文物属于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u201cBu201d字头的为私人携带出境文物;u201cCu201d字头的为依法经批准的超限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编号。
2.出境文物的报关手续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口岸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对境外人员在我国购买的文物出口,海关凭文物商店出具的盖有u201c外汇购买u201d印章的《特许出口文物核销发票》验放。
3.海关对暂时进出境文物的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文物是指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和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国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需由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的文物。
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核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凭以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
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海关按暂时进境货物管理规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