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验证书的有效期限由国家商检局决定,一般不超过3年。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 外贸 合同、 信用证 及该商品的品质证明等文件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提交的品质证明文件核发商检证书;对数量、质量、包装等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后核发商检证书。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可以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国家商检局接到国内外用户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不良反映或者商检机构的报告,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审查组对免验商品进行抽查考核并作出审查结论。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和生产企业,不得改变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果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申请人可以在免验证书有效期满前4个月内申请续延有效期,经国家商检局复审合格后,可以续延免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请人办理申请免验手续和获准免验的商品出口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商检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商检局1990年1月1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