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到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边境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规范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但本规定第一章和第七章内容适用于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