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等。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在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有:一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二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型企业和生产型集团;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五是特准退(免)税企业。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享受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此外,若为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还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是指虽然不具备一般退(免)税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环节、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目前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销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的旧设备等。
(3)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是指按税法规定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套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是指税法列明的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目前主要有: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