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为了解决出口欠退税款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节作用,国务院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新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征税税率;二是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三是能否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正确认识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客观分析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问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建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十分重要。
第一,降低出口退税率不违背WTO的规定。按照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u201c零税率u201d,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受到制裁。但一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在法定征税税率以内,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既可以选择退税和不退税,也可以选择多退税和少退税。
第二,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竞争力是影响出口规模的主要因素。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国家出口退税后,可以通过降低出口商品价格的方式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劳动力成本、原料成本、运费等都是影响价格的因素,除价格外,技术水平、品牌效应、售后服务等诸多因素也会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出口商品竞争力并进而影响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国家增加或减少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中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担。中国提高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往往压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国家增加的退税支出,有一部分变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约的进货成本。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时,中国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担,一是供货企业在价格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盈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担减弱了降低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
第四,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过大,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近些年,我国许多出口商品运到外国后遭到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也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出口价格被外商压低后,出口量却没有增加,实际出口额反而下降了。
第五,出口退税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不能置于一种优先于其他各项支出需要而必须足额保证的地位。我国财政一直面临强大的支出压力,养老、教育、科研、环保等许多方面的支出缺口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统筹考虑各项支出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基础上,相应安排退税支出的规模。
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出口退税率时,可以根据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对不同的出口商品实行不同的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而且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差的一些高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应将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对中国竞争力强的产品,如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可以适当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对某些资源性商品、破坏环境的商品等,则应取消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