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免)税范围
1、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和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u201c对内总承包价u201d为依据征收增值税。
2、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二)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退(免)税认定。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30日内,携带有关批文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未办理认定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2、退(免)税方式。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u201c免、抵、退u201d税办法管理。
3、退(免)申报单证:
(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u201c援外任务书u201d)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u201c援外优惠贷款协议u201d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签订的u201c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全同u201d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5)出口发票。
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