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 税收制度。这项新的 税收制度与其他 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 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 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 货物 出口后,国家将 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 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 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 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 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 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 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 出口货物实行u201c零 税率u201d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 间接税的u201c零税率u201d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原则是什么:
(1) 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 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 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 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 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 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 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 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 出口货物则不适用。因此,按照 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 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 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 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 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 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u201c零税率u201d原则。u201c零税率u201d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 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 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u201c零税率u201d原则也就是u201c征多少税、退多少税u201d。根据u201c零税率u201d原则,将 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 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 对外贸易的发展。
(4) 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 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 经济政策。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 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 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总之,国家通过对 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 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