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贸收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收购商品的目的和用途,必须是为了供应出口或经过加工后再供应出口,即以销往国际市场为目的。购进以后,专供企业自身消费(如办公用品、建筑用材料等),或间接为了出口而购进的商品(如奖售物资、储运包装用品等)都不能作出口商品收购。
2.商品收购必须通过买卖行为,即取得商品所有权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无代价收到其它部门赠送的出口样品、借入商品、收回借出商品、调出(售出)退回商品、国外来料加工装配的出口商品、代理出口商品和商品升溢等,都不能作为出口商品收购。
3.必须是以对外贸易系统为总体的商品购进,即以非外贸部门为购进商品的来源。从外贸系统内调入或作价买进的商品,都不能算出口商品收购。因为这些购进,并不能增加整个对外贸易系统的出口商品货源,而只是原有货源在外贸企业之间或地区间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