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度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时发布公告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为WTO成员,我国在这方面必须予以遵守。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采取对外贸易调查措施时予以事前公告,各方利害关系人方能及时得知相关信息,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方式
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调查方式各有优缺点,对外贸易调查可能结合多种方式进行,这既符合WTO有关规则,也符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因为很多对外贸易调查活动牵涉的利害关系人数量多,涉及的地域广,只采用一种调查方式显然无法保证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当然,不管采用哪种调查方式,都要给予各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述、反驳、辩解的机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全面了解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三)调查结果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整个对外贸易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确保相关利害方有机会利用司法审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对外贸易调查中的相关义务
《对外贸易法》第39条规定:u201c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