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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经营者中国应用

一、中国海关推行AEO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AEO制度是实现我国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在我国奉行u201c和平共处、睦邻友好u201d等外交政策环境下,虽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国外敌对势力和国内分裂分子利用贸易渠道来传递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物品的活动始终存在。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这恰恰与AEO制度所追求的u201c供应链安全u201d目标相一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速度不断加快,对外交往的日益深入,我国海关也存在着转型的客观需要。越早实现国际互认,就越有利于对外贸易,特别是对于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中国经济而言,更加具有重要意义u2014u2014u2014谁获得国际认可的AEO证书,谁就享受贸易便利优惠。在这样的客观形势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AEO制度,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推行AEO制度是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把u201c服务经济u201d作为海关部门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欧盟率先推行AEO制度的主要意图也是实现贸易安全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海关推行AEO制度,也必将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创造新的有利条件:一方面,能够提高我国货物进出口的通关速率,降低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如果贸易更加便利,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将稳步上升,更多的转口货物可能经我国转口、加值,国内农产品出口、工业制造、港口运输以及相配套的企业,都可能因为我国物流成本的降低而获得新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促使贸易伙伴国家u201c敞开大门u201d,为我国产品的顺利出口保驾护航。现阶段,部分国家贸易政策不透明,造成我国货物积压,制约了我国产品出口。然而,如果国际上普遍推行AEO制度,那么各国海关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实施监管,上述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

(三)推行AEO制度是我国海关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

AEO制度与我国海关正在推行的风险管理在对象和手段上的一致性,可以将其作为我国海关管理体制改革的助推器。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是将所有的海关手续集中在通关环节处理,随着物流量的增大,这种做法将不可避免地阻碍物流的正常运行,也使海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这就要求我国海关现代化建设的主流必然是建立起海关管理链条中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将海关在通关环节所承受的压力合理地分散到通关的前期和后期管理中去。然而形成这种工作机制的关键,就是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守法管理系统。另一方面,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建设与国际上推行的AEO制度在管理对象和管理方法上基本一致,都是以企业为单元,通过企业分类将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区别对待(风险的内容和标准不同),在不降低甚至提高通关速度的基础上,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只有将风险分析技术和企业守法管理有机结合,才能使海关监管工作建立在高效与严密、科学与规范相统一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物流通畅。

三、我国海关推行AEO制度的难点分析

(一)AEO认证成本高,中小企业面临申请与忽略的两难困境

WCO倡导的AEO是一个涉及到整个货物供应链和企业内部全面管理的认证制度,我国海关要想大规模实现国际互认,必须在现有验证稽查等认证手段的条件下提高认证标准。与此同时,海关认证、国际互认等工作所带来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口岸部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企业认证的费用可能会相当高。由于大型企业通过认证的经济能力远超过中小企业,其愿意参加认证的热情也会超过中小企业。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讲,我国海关也愿意使大型企业率先通过认证,以便认证在贸易总规模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中小企业很难达到u201c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u201d或u201c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以上u201d的硬性指标。

这种贸易条件上的差异,将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处于竞争劣势,最终被挤出国际贸易队伍。但根据发达国家推行AEO的经验以及我国海关对企业管理的一贯原则,中小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同样享有申请、获得AEO资格的权利。因此,如何帮助供应链上的大、中、小各类企业成为我国AEO是一大难题。

(二)现行法律体制下,AEO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对有限

在总署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海关牢固树立了u201c关企合作伙伴关系u201d的新型服务理念,已经基本在现行法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措施,比如,武汉海关的客户协调员制度、湛江海关的信任征管办法、南京海关的守法便利通关改革措施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的u201c点对点u201d服务模式等等,都让A类和AA类企业感受到了最优质的服务;拥有AEO资格的AA类企业享有的优惠措施,没有AEO资格的A类企业几乎同样具有。此外,我国海关很多业务还处在以货物管理为主体或二者兼有的监管方式中,如审单、查验、征税等,这种交叉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就是各个部门容易各自为政,风险标准设置不统一,经过全面评估的企业在获得AA类等级后,也不能完全获得在各通关业务环节相应的贸易便利,人力和监管资源没有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美国海关实行的C-TAPT制度初期就曾经遇到被企业冷落的现象,因为当时美国海关没能给予被认证者真正的便捷优惠。

(三)国际互认难度大,熟悉AEO制度的相关人才十分缺乏

根据《框架》中的有关规定,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企业和部门必须实现及时、有效、安全的数据交换,即供应链环节上所有单位的相关数据都要实现电子联网交换,而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讲,技术实现难度非常大。《框架》也提出希望物流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作出一些改进。例如,我国企业将使用更先进、更安全的集装箱;企业应当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确保企业的内部政策和措施能为货物的安全提供一定的安全保证等等,为此我国AA类企业必须对集装箱设备进行改造升级,这又加大了我国AEO实现国际互认的技术难度。新《海关企业管理办法》等标准制度完成后,重要的是如何完成认证,而认证过程却面临新的问题:一方面,认证不可能对所有标准进行客观量化,主观类标准需要认证者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另一方面,国际海关界认证中涉及大量会计、安全设置等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我国现阶段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认证队伍和技术保证,很难推进AEO的国际互认工作。

二、我国海关推行AEO制度的工作设想

(一)提高AEO制度的立法层次,推出新的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参与

2010年AEO将作为欧盟强制性标准应用于整个进出口贸易的货物供应链。届时,没有AEO资格的企业不仅要白费人力、物力在漫长的通关等待中,更可能为此丧失竞争优势,失掉欧盟大买家。因此,我国《框架》部分条款的国内法转化工作必须及时开展,虽然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引入了AEO的概念,但要真正全面推行AEO制度,还需在认真落实《验证稽查操作办法》的基础上,从《海关法》等较高的法律层次上明确AEO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我国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AA类等AEO认证企业推出新的优惠措施,以适应国际海关界推行AEO制度的大环境:一是对AEO企业实行无纸通关,设定特定通道,免予审查纸质单证,逻辑检控完毕后,即给予自动放行。二是对AEO企业的通关货物,直接通过风险管理手段,利用自动化系统对企业提前申报的舱单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即放行。

如果需要人工干预查验,必须填报干预缘由,并报经层级领导审核批准。三是对AEO企业逐步采取美国海关模式,实行信任纳税,在口岸通关时只需交纳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一年内进行集中申报或税收清算。当然,实施通关优惠并不意味着海关放弃对货物的实际监控,海关始终保留对相关货物抽检、稽查、复核等权力。

(二)以WCO标准为基础,最大限度明确认证标准、简化认证程序

WCO《AEO实施指南》对AEO认证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好的守法记录:AEO申请者必须在海关、商务、银行、工商、税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二是良好的商务管理:AEO申请者要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建立可供海关稽核的会计系统,建立一个适当的行政组织以管理产品的物流,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管理安全规定方面的培训。三是良好的财务状况:AEO申请者必须通过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证明其具有财务负债、正常经营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四是良好的安全措施:AEO申请者要确保货柜仓储、运送与装卸区域的人员出入应严格的管控;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执行安全防护工作的员工要进行面试与定期安全审查。我国海关在推行AEO制度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部分认证工作。进行认证的流程可以设计如下:第一步,由经营者利用海关提供的u201cAEO申请者自我评估系统u201d,对公司结构、公司外贸业务、货运详情、会计及法律审核等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海关递交申请和自我评估报告;第二步,海关组成专家组审核申请资料,以验证稽查等方式,实地考察资料的真实性,根据评估情况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第三步,经营者经海关评审合格后,双方签署MOU(合作备忘录),海关对企业颁发AA类企业资格或其他AEO证书,施行便捷通关措施;企业定期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第四步,海关审核员定期进行复核,把评定情况对外公布,以确保申请机构落实AEO承诺并做出持续改进;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吊销其AEO资格证书。

(三)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引导供应链上各个企业成为AEO

AEO不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及生产厂商,也适用于其他的商业实体,如物流服务商、报关代理企业、口岸、机场、仓库保管商以及运输商等等,它不仅考察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会考察整个供应链条上所有的合作方是否也合格。作为供应链上的每个企业,都必须从其构成安全的各个角度进行自我审视和管理,以达到便捷化措施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推行AEO制度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现阶段大规模推进AEO的国际互认还不具备条件,完成认证和实行严格管理存在一定的成本,过早的将大部分企业列入范围,会使他们因成本过高而受到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我们实施认证对象的价值取向不完全是安全问题,主要还是基于海关管理职能作用的考虑。在现有海关人力、物力资源条件下,我国海关可以考虑在对AA类企业施行中国特色AEO制度相关优惠的基础上,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把中远、联想、海尔等国际知名企业作为试点,在上海、青岛等地率先实行,推进我国AEO制度的国际互认,然后逐步推广至供应链中的各个经营者。各类进出口相关企业都应当未雨绸缪,检查已拥有的被广泛应用的、国际通用的证书,比如ISO,TAPA及C- TPAT等,便于取代国外AEO某些方面的标准。

各级海关应当及时利用互联网、公告栏、各类报刊杂志等开展宣传,并适时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广泛介绍AEO制度,提高认知度,为AEO制度的全面推广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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