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到货统计的有关数据和时间,以货物运抵我国国境或口岸的有关记录为准。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如下:。
1.海洋江河运输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船蘼抵达我国第一个卸货港口后提供的到货通知书上所记裁船舶抵港日期和中国银行转来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豉国外发货人发来的装船电报所列的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2.铁路运输进口:按国境站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货物到达我国国境站后。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虱站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3.汽车运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双方实际办理交接货物凭证上所载的交接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4.空运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统计。
5.邮运进口:按我国邮局的包裹单上的记戳日期和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统计。以上五种运输方式的进口商品的统计价格,均按CIF价格统计,不是CIF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6.来料加工装配: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价格按上面所列办法统计,但只统计需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不统计用于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无偿赠送的设备。
7.补偿贸易进口:到货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价格按前述办法统计。
8.船舶和飞机进口:按双方交接完毕的日期和有关单证的商品品种、数量和全部金额统计。
9.租赁贸易:按支付租赁费用的日期和金额统计。
10.样品和展品:按中国银行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或交接单所载日期和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统计。
11.代售的外国商品: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及其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和实际结算价统计。代售的机械零件按在国内售给用货部门的调拨单的日期及其所载商品品种、数量和实际结算价统计。
12.在国外直接转口的进口商品:在国外转出时作进口统计,并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及其所载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