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决策,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各界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理事,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取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及其办公室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三)完成母校交办的任务;
(四)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