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 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萧条使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中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u201c限制性贸易行为u201d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O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u2014u2014GATT 17条u2014u2014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