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和境外上市公司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外商投资来源地以香港公司为主,同时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通过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u201c离岸公司u201d,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实现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购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赛富亚洲、红杉资本、鼎晖创业投资、华平投资集团、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投资、德丰杰(Draper Fisher Jurvetson, 简称DFJ)、普凯、北极光创投、梧桐、祥峰、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着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以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方式,即可变利益实体方式)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在马云支付宝事件之后,本为灰色的VIE结构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