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受理-核准-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公司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且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由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需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需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5、《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u201c与原件一致u201d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