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